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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依法行政领办〔2015〕82号 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www.788sb.com   时间:2016-06-12 17:22:57    

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依法行政领办〔2015〕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加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载体和方式,其合法与否、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行政机关的形象。目前,我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制定程序不规范、文件质量不高、备案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纠错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规范性文件作用的有效发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质量。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确指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要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即将施行的《办法》,对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建设,全面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水平 
    (一)控制规范性文件制定数量。制定规范性文件前,起草部门要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对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主要包括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开发布五个环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交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要确保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等相关材料齐全,符合质量和形式要求。材料不齐全时,法制机构应当要求其补充材料再进行审核。制定机关法制机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如遇紧急情况,经制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时间可以缩短为3个工作日。部门规范性文件,确需征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的,应当提供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制定机关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起草部门要认真负责,组织精通业务、熟悉法律和文字水平较高的人员参与起草,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学者参与。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认真起草修改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但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政府性基金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由部门起草提交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提交前须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讨论前应当由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违反制定程序特别是未经法定途径公布施行的要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必须加强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期限和方式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各省辖市政府、直管县(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材料,可直接通过河南省政府法制网(http://www.hnfzw.gov.cn/)中的“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系统,实行网上报备,无需提供纸质文本。接受备案的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每季度公布一次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对报备情况进行通报。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建立本地区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并与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系统相对接,方便公民查询。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调整对象已不存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向社会统一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更新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精心组织,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地、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质量负总责。二是认真研究本地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将《办法》和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三是加强法制机构及其队伍建设,做到法制机构健全,人员落实,职责明确,切实履行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等各项职责。
    (二)采取措施,狠抓落实。一是加强学习培训。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工作,使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能够全面掌握和准确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等内容,从源头上提高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核质量。二是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及时修改完善本地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等相关制度。三是创新规范性文件管理方式。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电子发布系统和网上备案审查系统,创建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提高规范性文件管理效率。
    (三)加强监督,注重实效。一是加强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要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完善考核制度。各地各部门应将贯彻落实《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拖延或者不报送备案、经备案审查不合法对存在问题不予纠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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