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8〕3号
申请人:宋某锋,男,1977年生
地址:宛城区白河镇溧河店5组
被申请人:南阳市城乡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5年2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宛示范建罚决字〔2014〕第23号-1)不服,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已于2015年2月2日收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迟至2018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60日的规定。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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