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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依法行政领办〔2016〕8号: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时间:2016-05-18 11:26:4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中央和省委确定的改革任务,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制度依托。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专门法律顾问队伍,对于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用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现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和部门不断探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了本级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发挥其服务保障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在不同地方和部门发展不平衡,有的不够重视,尚未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有些地方和部门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和能力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有的虽然聘请了政府法律顾问,但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能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欠缺,相关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还不完善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省委九届九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机制”。为解决上述问题,根据中央和省委精神,20151215日省政府专门印发了《规定》,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时限、范围、职责等。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将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当前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措施列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和实施,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健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

(一)把握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范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管理职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提出,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全面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作用的同时,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专家学者、专业律师等法律顾问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显得尤为重要。根据《规定》精神,县级以上政府、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执法涉法事务多的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未设立政府法制机构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专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法制机构要积极承担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责。法制机构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起着重要的组织协调作用。其具体职责包括: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和管理;组织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处理本级政府本部门法律事务并提供法律服务;本级政府本部门安排的其他涉法性工作等。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还要承担指导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监督检查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等职责。县级以上政府、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执法涉法事务多的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要积极承担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责,协助本级政府本部门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在本地本部门顺利开展。

(三)严格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条件。政府法律顾问以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聘请专家和律师参加。《规定》对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律师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在遴选政府法律顾问时要严格根据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要注重人员精干、优势互补,突出高水平、实用性,重点选聘一批业务能力强、在有关领域优秀的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也可以采取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形式。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只能担任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遴选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可采取有关单位推荐、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进行,为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每人不得接受超过5个单位的聘请。

(四)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规定》规定了六个方面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主要涉及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重大项目洽谈、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涉法事务的处理以及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等。

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在具体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地安排工作任务;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相关法律事务召集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专题研究。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指派的政府法律顾问列席本级政府及本部门有关会议;讨论重大事项,起草有关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洽谈重大项目或者组织重要活动等需要法律服务时,应当事先安排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指派的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对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应当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最终意见和建议提交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聘用单位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委托聘任的政府法律顾问出庭的,还应当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五)建立全省政府法律顾问数据库。为及时掌握我省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情况,统筹、协调、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建立全省政府法律顾问数据库十分必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要于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聘任政府法律顾问后15日内将聘任情况上报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情况报上一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备案,工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情况报本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要及时将本地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情况汇总后上传至上一级政府法律顾问数据库。

三、精心组织,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规定》要求时限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612月底前,县级以上政府、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712月底前,执法涉法事务多的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同时,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在政府重大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等方面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保障作用,要为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经费等工作条件和保障,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能力建设。根据中央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是政府法律顾问的主体,建立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对于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尤为重要。当前,要着重解决市县基层普遍存在的法制机构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弱等问题。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配备足够的人员,选拔法制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到政府法制机构工作。政府法制机构也要加强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建设,以适应不断增长的政府法制业务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需要。要不断总结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业务指导和交流,努力打造一支专业、高效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应当于每年115日前向本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报告本部门上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填报《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年度统计表》(见附件1)。县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应当于每年130日前向上一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报告本地上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填报《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年度统计表》(见附件2)。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督促下一级政府及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及时协调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下一级政府及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要通过日常管理、绩效考评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的管理,对违反《规定》要求或者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要及时予以解聘;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在续聘时优先予以考虑。

附件:1.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年度统计表

2.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年度统计表

 

2016412

 豫依法行政领办〔2016〕8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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